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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提高劳动密集型产品等商品增值税出口退税率的通知
【字体: 】 发布日期:2010/10/13 16:14:54  点击次数:1273 双击自动滚屏,单击停止

关于提高劳动密集型产品等商品增值税出口退税率的通知
财税[2008]144号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(局)、国家税务局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:

     经国务院批准,决定提高部分商品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(以下简称退税率)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    一、提高退税率的商品范围

     (一)将部分橡胶制品、林产品的退税率由5%提高到9%。

     (二)将部分模具、玻璃器皿的退税率由5%提高到11%。

     (三)将部分水产品的退税率由5%提高到13%。

     (四)将箱包、鞋、帽、伞、家具、寝具、灯具、钟表等商品的退税率由11%提高到13%。

     (五)将部分化工产品、石材、有色金属加工材等商品的退税率分别由5%、9%提高到11%、13%。

     (六)将部分机电产品的退税率分别由9%提高到11%,11%提高到13%,13%提高到14%。

     上述提高退税率的具体商品名称、税号及退税率见附件。

    二、执行时间

     本通知规定的退税率的调整自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。具体执行时间,以“出口货物报关单(出口退税专用)”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。

     特此通知。

    附件:提高增值税出口退税率的商品清单www.gov.cn/gzdt/att/att/site1/20081118/0011431a94e60a8c56eb01.xls

信息来源:  文章作者:admin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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