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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商独资企业设立登记
【字体: 】 发布日期:2010/9/27 12:06:37  点击次数:1551 双击自动滚屏,单击停止

外商独资企业设立登记
 
 
 
一、设立条件

1、有符合登记条件的投资者;

2、有符合登记要求的经营场所;

3、注册资本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要求,具体按:根据CEPA,按:

商品贸易,注册资本最低人民币 50 万元; 管理咨询,注册资本最低人民币 10 万元;

生产经营,注册资本最低人民币 100 万元; 商品贸易,注册资本最低人民币 50 万元;

一般服务,注册资本最低人民币 100 万元; 货运代理,注册资本最低人民币 50 万元; 

产品开发,注册资本最低人民币 100 万元; 生产经营,注册资本最低人民币 100 万元;

餐饮服务,注册资本最低人民币 100 万元; 餐饮服务,注册资本最低人民币 100 万元;            

合资广告,注册资本最低人民币 100 万元; 独资广告,注册资本最低人民币 100 万元;

货运代理,注册资本最低人民币 100 万元; 货物仓储,注册资本最低人民币 300 万元;          

保税贸易,注册资本最低美 元 30 万元; 道路货运,注册资本最低人民币 300 万元;          

道路货运,注册资本最低人民币 300 万元; 保税贸易,注册资本最低美 元 30 万元;

集装运输,注册资本最低人民币 1000万元; 集装运输,注册资本最低人民币 1000万元;

货物仓储,注册资本最低人民币 300 万元; 投资公司,注册资本最低美 元 1000万元;                 

投资公司,注册资本最低美 元 1000万元; 商业零售,注册资本最低人民币 5000万元;

二、提供材料

A、投资者主体材料

A1、公司投资:

商业登记证复印件一式2份(需通过当地公证处公证并经由中国驻当地领事馆认证),原件备核;

公司注册证书复印件一式2份(需通过当地公证处公证并经由中国驻当地领事馆认证),原件备核;

银行资信证明原件一式2份[要求:投资者境外的开户行出具(资信额或存款余额应不低于其在中国的投资额)同样需要经过当地公证处公证并经由中国驻当地领事馆认证]

公司印章(备用);

公司董事长身份证、通行证或护照复印件,原件备核;

深圳公司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,原件备核。

A2、自然人投资:

投资者身份证、通行证或护照复印件一式2份(需通过当地公证处公证并经由中国驻当地领事馆认证),原件备核;

银行资本信用证明原件一式2份[要求:投资者境外的开户行出具(资信额或存款余额应不低于其在中国的投资额)同样需要经过当地公证处公证并经由中国驻当地领事馆认证]

B、深圳独资企业经营场所材料

B1.生产型企业

深圳厂房的房地产租赁合同书原件一式2份。要求:

以投资者姓名或名称租用 200平方米以上 租赁期限一年以上 用途为厂房该合同需经房屋租赁管理所登记。

B2.非生产型企业

深圳写字楼的房地产租赁合同书原件一式2份。要求:

以投资者姓名或名称租用 30平方米以上 租赁期限一年以上 用途为办公该合同需房屋租赁管理所登记。

C、深圳独资企业董事会成员材料

C1.董事会成员身份证、通行证或护照复印件,董事长二寸彩照1张,中文履历一份;

C2.可不设董事会,设执行董事1人(提供其个人身份证、通行证或护照复印件,二寸彩照1张,中文履历一份)。

[承办时限]

生 产 型: 20 个工作天完成[在环保、消防、卫生审批后起计算]

非生产型: 20 个工作天完成。

 

 

[承办证件]

立项批文7份;

公司章程2份;

批准证书正副本;

营业执照正副本;

公章、财务专用章、报关专用章、法定代表人私章各1枚;

刻章登记卡;

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副本及IC卡;

国税登记证正副本及登记表;

地税登记证正副本及登记表;

外汇登记证及开户核准件;

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;

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;

财政登记证正副本及登记表;

[生产型企业还包括:环保批文1份]

[出资期限]

不分期一次性缴足注册资本,自设立之日起  6个月内缴清;

注册资本 50 万美元以下,自设立起 12个月内缴足[其中首期在设立起 3个月内投入];

注册资本 50 以上 100 万美元以下,自设立起 18个月内缴足[首期在 3个月内投入];

注册资本 100 以上 300 万美元以下,自设立起 24个月内缴足[首期在 3个月内投入];

注册资本 300 以上 1000 万美元以下,自设立起 36个月内缴足[首期在 3个月内投入];

注册资本 1000 万美元以上的,由审批机关视实际情况审批。

[前置许可]

属<<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>>项下列为限制外商投资类项目及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134号令<<关于发布深圳市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的决定>>,涉及前置许可的项目一般指:国际货运代理、仓储、运输、医疗机构、药品、药具、医疗器械、安技防、成品油、原油、书报、杂志、基础电信、增值电信、网络服务、人才中介、职业介绍、农药、兽药、印刷、互联网服务、娱乐、速递、投递、拍卖、典当、音像制品、保险、银行、建筑、会计、办学、法律服务等项目。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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