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
一、设立条件
有符合登记条件的投资者;
有符合登记要求的经营场所;
符合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条件。
二、提供材料
投资者身份证、计生证、一寸彩照4张,履历一份;
从业人员身份证、计生证、一寸彩照2张;
经营场所的房地产租赁合同书原件一式2份,要求:
以投资者个人姓名租用 面积30平方米以上(生产型200平方米) 租期一年以上
用途为办公(或厂房) 该合同需经租赁管理所登记
三、承办时限
生产 型: 10 个工作天完成;[经消防、环保审批后起计算]
非生产型: 10 个工作天完成;
四、承办证件
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;
公章、财务专用章、负责人私章各1枚;
刻章登记卡;
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副本、IC卡;
国税登记证正副本及登记表;
地税登记证正副本及登记表;
生产型还包括环保批文、消防批文。